第三节 民 法
一、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他人不得非常干涉。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民事主体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张某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他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有责任付款。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