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潭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我校申请审核制博士已完成前期报名及材料收集工作。为做好我校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宁缺毋滥。
2. 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核心的原则,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学生。
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管理机构
1. 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湘潭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院、纪检监察、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2. 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
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处、研究生院以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复试和录取工作情况。
3.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须成立由院长(直属系主任)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直属系副主任)及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由院长(直属系主任)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直属系副主任)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并根据“申请-审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申请审核方案。
4. 各单位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5. 学院(系)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系)复试录取办法,并于3月5日前上报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备案并同时予以公布。
三、选拔程序
(一)材料初审
博士生招生导师对各自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并就申请者的专业素质、外语水平及培养潜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每名导师限推1人。被招生导师否决的申请者不得进入面试审核环节。
(二)面试审核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选拔,其中学生的相关科研业绩必须有辅助材料,面试时收取后和复试情况表一并转交研究生院。
1. 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对进入面试审核阶段的考生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审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英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需说明给出相关分数的具体理由,具体操作办法,学院自定。
2. 综合能力审核是决定考生是否被录取的关键环节,由专业知识(满分50分)和综合能力(满分50分)的两部分组成, 综合能力审核成绩满分100分。审核工作小组的每位成员对所有参加面试考核的申请者就面试结果进行打分,再以专业为单位,按平均分由高到低排序。面试具体内容与方式由学院自主确定。面试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3天以上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学院电话通知相关考生面试相关事宜。面试工作应公开进行并在2016年3月13日前结束。所有审核内容各单位都应有可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
(三)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根据文件,我校2016年申请-审核制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0%即为10人。请学院(系)按各专业所有申请人的材料面试审核的成绩高低,确定拟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校申请情况,最终确定申请-审核制通过者名单后,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四、监督机制
1.按照教育部信息公开的规定,学校和学院(系)都将通过网站公布博士生招生的相关信息。
2. 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考生可向学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申诉;若仍有争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3. 研究生院与学校纪委(监察处)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如下:
监督电话:073158298628(纪委)、073158292051(研招办);
五、体检
为保证录取质量,使新生入学后能尽快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学厅[2010]2号文件标准,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湘潭大学校医院对复试考生进行体检 (复试期间,考生自行前往校医院) 。体检有疑问者若复检后不合格将不予录取。
六、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以湘价教[2013]110号文件为准。
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