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4〕412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4年9月16日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奖励对象为2014年起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筹集。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奖励标准与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符合基本条件的全体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享受。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50%。一二等奖的奖励名额各占符合参评条件的全体非在职硕士研究生的50%。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内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九条本硕博精英培养计划学生、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评选时取得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获得硕士学籍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获得博士学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代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注重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研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审委员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以研究生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评排名前50%的研究生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后50%的研究生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第十五条评审主要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校每年10月集中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经导师同意推荐后在规定时间提交所在的培养单位;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对指导的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综合表现作出评价,并明确表示是否推荐其参加评选;
(三)培养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研究生参评材料进行审核与初评,按照本单位综合考评办法,对参评研究生的综合考评成绩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硕士研究生排名公示时应确定其拟获学业奖学金等级;
(四)学校审定: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新入学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以考生初试及复试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其所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免试推荐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由培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对其评定发放学业奖学金:
(一)申请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休学所处学年已经评定并发放的,复学后在相应学年不再参与评定;
(二)在基本学制内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当学年起停止评定和发放,已获得的,学校予以追回;
(三)已获得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材料作假的,学校追回该生当学年所获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