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银监会在促进农村地区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总体水平还很低,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状况依然不容乐观,集中表现为县域机构网点少,种类单一,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据统计,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而城市超过了2个,农村地区仍有3302个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目前分布在县城以下乡镇的银行业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全国只设有一家银行业机构网点的乡镇有8231个,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服务动力不强,服务活力不足。
一、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自2003年8月份启动新一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必须看到,目前农村合作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突出表现在风险状况仍很严重,管理体制仍未理顺,服务水平仍较低下。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其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的发挥。这里,我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深化改革的原则。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提升这类机构的支农服务水平,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品种少。要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适应性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服务产品的丰富度和服务方式的多样性;关于分类监管问题。银监会强调在统一监管标杆下实现分类监管,以提高监管有效性。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去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政策实施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已有2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外开业,另外有8家机构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今年10月份,银监会又将试点省份从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份。下一步银监会将认真组织和指导试点地区制定科学的工作规划,重点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三点:扩大试点并非全面放开,而是先选择具备条件的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上”;降低准入门槛并非降低监管标准。股东身份及资本数量等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监管标准的降低,而恰恰相反,在“降低门槛”的同时,更强调“严格监管”。既要“验好资本、选好高管、配好专才”,严防“带病准入”;又要运用好监管网络和监管资源,密切跟踪试点机构风险情况,重点纠正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有关风险指标触及监管“红线”的机构,及时采取包括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市场退出等监管措施,实现该放的全放开,该管的管到位的监管要求,达到放而不乱的监管目的;培育银行业机构并非排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积极营造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放宽市场管制,建设宽松监管环境。银行监管是保证银行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轻装上阵条件。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与其商业化运作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世界各国普遍都针对农村金融出台了各种形式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农村金融环境乱、基础设施差、人员素质低,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进一步提高其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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