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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北政法大学“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阅读:2006 次 日期:2014-12-26 13: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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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提升学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建立“长安学者”和“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制度。

第二条 “长安学者”和“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实行聘任制,以加大投入、科学管理、稳定队伍、培养学者为工作思路,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选聘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长安学者”特聘岗位职责。

(一)站在学术前沿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研究构想,组织、引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受聘期间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至少系统讲授1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效果显著,教学评估优秀,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

(三)聘任期间达到以下3项考核指标:

1.主持完成或新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结合民主法制和经济建设,主持完成重大横向科研项目1项(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在本学科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取得标志性成果,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A类、B类成果2项以上;或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C类成果4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四)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职责。

(一)积极参与学科、学术团队活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认真进行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受聘期间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至少系统讲授1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效果显著,教学评估优秀,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

(三)聘任期间达到以下3项考核指标:

1.主持完成或新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本人排名前3名,并完成项目任务的30%以上)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本人排名前2名,并完成项目任务的30%以上)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A类、B类成果1项以上;或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C类成果3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四)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长安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组织管理能力。

(二)完成本学科本科生、研究生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显著,教书育人业绩突出。

(三)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A类成果1项以上;或取得B类成果2项以上;或取得C类成果4项以上。

3.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或“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条 “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二)完成本学科本科生、研究生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显著,教书育人业绩突出。

(三)学术造诣较深厚,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好的学术发展潜力;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A类、B类成果1项以上;或取得在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C类成果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如为集体获奖,则要求本人排名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或“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长安学者”和“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学校要求整理申报材料,针对符合条件的一个特聘岗位向学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北政法大学“长安学者”特聘岗位申报表》或《西北政法大学“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申报表》,申报人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获奖及教学情况的证明材料,本人对履行申报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计划说明材料等。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不申报“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

(二)单位评议。单位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报送材料。单位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代表作等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评审环节。

(四)组织评审。由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人组织进行答辩、评审,择优推荐。评审中实行学术道德和师德一票否决制,并对按照学校安排参加过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申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人事处将评审推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六)签约聘任。由学校与受聘者签订“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聘任合同。

(七)颁发聘书。学校举行“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聘任仪式,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期与待遇

第八条 学校“长安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个,“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岗位聘期均为3年。学校分批次完成上述岗位的选聘工作。

第九条 聘期内,除享受学校正常薪酬外,学校为每位“长安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发放共计30万元岗位津贴,为每位“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发放共计20万元岗位津贴。聘期中,每年发放岗位津贴总数的20%,聘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长安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在推荐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候选人等方面优先考虑,对“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在学术交流、国内外进修、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与“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和聘期任务。

第十二条 聘期结束,学校将根据岗位职责与协议内容对“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特聘岗位工作职责,可申请延长聘期1至2年。延长期内不再发放岗位津贴,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剩余部分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可重新申请岗位聘任。

“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人选在竞聘岗位时已作为选聘条件提交使用过的科研项目、成果等材料,在考核或下次竞聘时不得再次提交。

第十四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一)学校年度考核和基本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三)因其它原因导致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要求取得的科研成果,除有其他规定外,均指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形成的成果。

第十六条 按照《西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与招聘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聘“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特聘岗位时,其入校前的科研成果可不受第十五条关于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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