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监考人员应当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考务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条监考人员与考生为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与考生同一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四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监考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当天第一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字,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考点及考区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如果考生对试题的正确性提出质疑,监考老师在《试题疑异登记表》进行登记。考试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对疑异试题进行汇总并核实后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考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指定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三条如果考生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监考人员应当劝说其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每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和管理员应在管理系统上检查本场考试的试卷提交情况,如有问题应马上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确保下一场考试按时进行。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码、科目名称、在事件描述一栏中记录违纪情况,并附有关证据,在解决办法一栏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监考老师应将违纪情况记录的内容告知违纪考生,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纪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注明。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吃零食、聊天,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对外传递试题或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得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抄录、复制考试内容,不得允许任何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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