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图书馆(室)在教育教学、教研服务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培训办班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分别于2014年8月和10月举办两期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教育装备部门分管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图书馆科学化、自动化管理,国内外图书馆先进服务理念,信息资源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开发与服务和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等。
三、有关事项
(一)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培训,是由省教育装备管理部门根据中小学图书馆装备、人员队伍等建、配、管、用的整体规划和图书馆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聚,分期、分批地对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为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办班质量,对一些培训机构直接给学校发文或要求各地教育有关部门组织的要予以慎重,避免给中小学造成人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为此,请各地教育装备管理部门对培训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本年度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培训两期共400人,每期培训4天(32课时),委托福建省教育学会中小学图书馆专业委员会承办,具体培训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三)福建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培训班参训学员的培训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4号)文件规定执行,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四)承办单位将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根据学员的出勤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颁发《结业证书》,并由各地按规定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