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州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及省的相关文件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德宏州人事局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07〕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2007年德宏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
二、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部分岗位所需的其他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主要指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含就业期限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即2005、2006、2007年毕业生)和除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以外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精神;
3、身体健康;
4、具有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9年1月1日至1972年1月1日期间出生)。特殊岗位年龄以公告要求为准;
6、招聘岗位不受民族、性别的限制(特殊岗位除外);
7、本科及以上岗位,面向州内外公开招聘,大专及以下岗位仅限德宏籍生源报考。在我州的服务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 的人员且服务年限已满的可放宽到报考大专及以上岗位;
8、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9、所有公告招聘岗位在州内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1、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
2、《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满分为100分,占总分的40%,考试指定教材为张昌山主编,云南大学出版社发行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用知识教程》;
3、《专业知识》测试满分为100分,占总分的60%,《专业知识》测试无指定用书;
4、本次考试由州人事局统一组织,个别岗位要进行《专业技能》实际操作测试的,由州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协商,拟定测试方案后,在《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测试考完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7年10月16日、17日、18日三天;
2、报名地点:报考州直岗位的考生到州人事局报名;报考各县(市)岗位的考生到岗位所在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名。
六、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办法
1、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不能多报或重报;
2、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下的岗位,报名人数与拟招人数的比例达到3:1以上才能开考;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的岗位,不受报考比例限制;个别特殊岗位达不到报考比例的经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研究同意后,可以开考。
3、报名时必须持毕业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两张, 部分岗位所需的相关证件。报名时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先由用人单位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再由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给予报名登记;
4、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2007年10月24日前将报名情况报州人事局信息与调配科;需上报的数据库,由州人事局考试中心于2007年10月15日下发。
5、报名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云物发〔2000〕3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收取100元。用于命题、制卷、阅卷、制作准考证、租用考场、监考、试卷接送等考务费用开支。
七、考试时间及地点
1、考试时间: 2007年11月17日上午9:00一11:00《公共基础知识》测试,下午2:00一4:00《专业知识》测试。
2、考试地点:考场统一设在芒市,考场详细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务必于2007年11月10日至16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八、聘用程序
1、确定拟聘人员:按照考生所报考岗位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和体检,考核体检合格的为拟聘人员。
2、公示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州、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榜公示,并在德宏人事网、云南培训认证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办理招聘手续:拟聘用的新进人员,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审批表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审批;州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审批表,报州人事局审批。《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在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存一份。
九、其它
1、我州当地五种世居少数民族和在我州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加照顾分5分,计入总分。
2、考生的考试成绩相同的以专业测试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3、不进行专业知识测试的岗位,考生考试成绩相同的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当地五种少数民族考生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顺序为德昂族、阿昌族、傈僳族、景颇族、傣族、其他少数民族。
十、纪律要求
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遵守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招聘资格,对失职、渎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