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上光荣
应征青年入伍后,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当地政府将统一制作“军属光荣牌”上门悬挂;每到“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对义务兵家庭进行慰问;在部队立功的,还有喜报送到战士的家中。现役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二)经济上实惠
主要包括2年义务兵服役期间领取的各种优待奖励及津补贴:1.其家庭每年由政府发给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根据所服役部队不同,义务兵第一年每月可领取津贴500至800元,第二年每月可领取津贴600至1000元,驻西藏部队津贴标准相对更高;3.义务兵退役时,由部队发放退役金9000元(每年4500元),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7200元(每年3600元);4.对进藏新兵,入伍时各地还将给予经济补助;5.在服现役期间立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要对家属进行相应奖励。
(三)安置上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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