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学校在发展较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以加强科研机构研究力量,促进高水平研究成果产出。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仅适用于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河南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下文,并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教育部以及河南省等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专职科研岗位和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职科研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在每个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科研岗位若干个,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科研人才。根据各科研机构任务量和研究工作开展情况,每个研究方向可设置1-3个专职科研岗位,原则上每个科研机构不超过4个研究方向。
第五条 学校在每个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设置专职秘书岗位一个,职责是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处理本机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计划单列,不占学院编制计划指标。
第七条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设置程序:
1、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须由科研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征求依托学院同意后共同提出申请,报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核。
2、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负责论证各科研机构提交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设置申请。
3、校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论证确定的各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专职科研人员聘任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各科研机构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规划和校长办公会确定的岗位设置情况,定期发布专职科研岗位招聘计划和上岗条件。
第九条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引进和聘用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专职秘书负责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和公文,要求岗位应聘人员熟悉本机构研究工作涉及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写作基础,一般应是硕士毕业。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科研人才,增强科研机构研究力量。拟聘人员如下:
1、学术领军人才。以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等获得者为重点引进对象。
2、有较好工作基础和科研成就的学术带头人。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上岗之后能够迅速组建团队开展研究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3、优秀博士毕业生。重点引进有一定科研基础的中科院系统或985、211高校毕业生,适当引进本学科(科研机构)培养的优秀毕业生以及其他院校毕业的有较好科研基础和业绩的优秀毕业生。
4、实验室技术人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实验室可聘用1-2名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作为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每年限引进1人;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转岗。
第四章 专职科研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和专职秘书年度考核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年度考核总则》和《河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河南师范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年终工作量认定和核算按照《河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校党字〔2008〕15号、校字〔2008〕45号)进行;专职秘书按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机构,由依托学院和科研机构共同对专职科研人员和专职秘书进行年度考核;独立建设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科研机构共同对专职科研人员和专职秘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重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量可从指导研究生、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举办学术讲座等方面获得。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业绩条件特别突出者,经评委专家论证后,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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