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郑州中院向互联网+要生产力,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一天工作量半小时就完成。有人说,微信庭审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是一种便民利民的创新。也有人说,微信庭审依托的是虚拟空间,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并非可取。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微信庭审”是“互联网+庭审”模式的一次大胆创新。它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时间,灵活办案空间,减轻法官办案压力,缓解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现象,可谓便民、利民的有益之举。至于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问题,目前法院“微信庭审”仅针对没有事实争议的程序性案件,并且仅限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对公正判决并无影响。可见,“微信庭审”既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又能提高办案效率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创新之举。
然而,“微信庭审”必定还处于初试阶段,需要摸索、改进、完善的地方还很多。
“微信庭审”在程序上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形式,但“微信庭审”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法律上同样未予明确。同时,通观我国的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托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尚无法律的规定和授权。
“微信庭审”提供的电子证据应该严格审核,从而避免利用网络虚拟性进行伪证、假证的行为,降低电子证据的风险性。可以在“微信庭审”时,开通微信视频,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可增加证据可靠性和严谨度。
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对可以公开开庭的案件,微信庭审完全可以做到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进行旁听,从而实现内外网互联、手机屏、电脑屏双屏互动,从现在的“互联网+审判”的单栖状态发展到“互联网+立案+送达+审判+执行+服务+管理”的多栖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