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5.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6.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