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3倍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
按照上述原则,2016年成都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共有13名考生进入体检(名单详见附件)。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工作安排
(一)体检时间: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参加体检的考生务于体检当天上午7:30前到达指定地点集中,7:30准时点名。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体检资格。
(二)集中地点:招录机关将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电话告知参加体检考生体检集中地点,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接到通知电话,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足球游戏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三、体检要求
(一)请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考生面试通知书》和笔试《准考证》、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进行身份检录后方能参加体检。
(二)所有考生在体检全过程中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请进入体检的考生领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后,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填写的有关内容,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四)体检中如主检医生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由体检医院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请考生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考生的录用。女性受检者生理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生理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待确定受孕后,可暂不做X光检查。
(五)考生在体检中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的安排,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请人代检或者代他人体检,违者按违纪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录用资格。
(六)体检费用标准为: 500元左右。体检、复检以及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相关费用,请考生按标准自行向体检医院缴纳。
(七)体检前一天请考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考生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八)考生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并注意行程安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
四、体检结果公布及复检安排
(一)体检结果将于2016年1月24日前在成都人事考试网(http://www.cdpta.gov.cn)上公布,请考生登陆成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输入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体检结果。
(二)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足球游戏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要求,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
(三)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7日内的工作时间,凭本人身份证和《考生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向成都市人社局公务员录用培训处(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民丰写字楼3号楼32118房间)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考生视为认同体检结果。对于本人提出复检申请并符合复检条件的考生,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进行复检,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考生复检。
未尽事宜,请向成都市人社局公务员录用培训处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28?61888163)。
附件:2016年成都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