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
2、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3、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财产: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