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考核成绩若出现并列,以服务期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国家、省以及行业、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以及招聘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或本人申请,可复检一次,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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