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招生科类 | 招生专业 | 最低分 |
安徽省 | 文理兼招 | 美术学类 | 739.76 |
福建省 | 文科 | 美术学类 | 745 |
福建省 | 理科 | 美术学类 | 642 |
河南省 | 文科 | 美术学类 | 746 |
河南省 | 理科 | 美术学类 | 756 |
江苏省 | 文理兼招 | 美术学类 | 565 |
山东省 | 文理兼招 | 美术学类 | 783 |
上海市 | 文理兼招 | 美术学类 | 769.8 |
浙江省 | 文理兼招 | 美术学类 | 624 |
安徽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97.51 |
福建省 | 文科 | 设计学类 | 737 |
福建省 | 理科 | 设计学类 | 743 |
贵州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70.66 |
河北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65 |
河南省 | 文科 | 设计学类 | 775 |
河南省 | 理科 | 设计学类 | 754 |
湖北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45 |
湖南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635 |
江苏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565 |
江西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652.67 |
辽宁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83.6 |
山东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89.33 |
山西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35.7 |
陕西省 | 文科 | 设计学类 | 813 |
陕西省 | 理科 | 设计学类 | 613 |
上海市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69.4 |
四川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786 |
浙江省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624 |
重庆市 | 文理兼招 | 设计学类 | 675 |
备注:按合成分【合成分=省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美术学类录取原则
美术学类含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雕塑三个专业,考生参加2016年普通文化高考,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或美术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且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单科满分以150分计)不得低于70分。
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被省考试院第一志愿投档到高校的考生,以综合分【综合分=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理科。对部分严格区分文科计划和理科计划进行投档录取的省份,则按文理科分别排序,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中对第一志愿填报美术学类专业的上海生源考生,美术统考成绩位列我校美术学类在上海招生计划数前20%者,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艺术类本科资格线即可录取。
设计学类录取原则
设计学类专业含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方向、数码艺术方向)、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方向)、环境设计(空间与展览设计方向、景观设计方向)、公共艺术(影像艺术方向、公共艺术设计方向、时尚设计方向),考生参加2016年普通文化高考,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或美术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且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单科满分以150分计)不得低于70分。
录取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以综合分【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理科。对部分严格区分文科计划和理科计划进行投档录取的省份,则按文理科分别排序,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中对第一志愿填报设计学类专业的上海生源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位列设计学类上海招生计划数前10%者,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艺术类本科资格线即可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