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1990年公布的铁路法第3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国家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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