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相关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外的,不是基于职务或者业务,而是通过偷听、监听、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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