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1.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结构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浓度度现场应距内墙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
7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验。
9. 熟悉p235表84
10.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东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构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1.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12.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是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和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协调处理
13. 竣工验收条件:(p239)
14.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 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 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 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
15.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2)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3)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6.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7.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保修期为合理使用期限 2)防水、渗漏工程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各采暖期、供冷期 4)管线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18.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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