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地基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个独立基础下至少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一点。
2. 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为:群桩20mm,单排桩10mm 4、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5、 桩身 质量应进行检验 10、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数10%的探伤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的偏差:层高垂直高度不大于5m时允许偏差6mm大于5m 时允许偏差8mm
2.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构件类型构件跨度(m)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2≥50
>2,≤8≥75
>8≥100
梁、拱、壳≤8≥75
>8≥100
悬臂构件-≥100
3. 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凝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5.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6.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伴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层楼、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7. 现浇结构不应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8.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p276)
9.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10.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11.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复验:
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具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具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12. 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检。
13.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抽查数量按规格抽查8只。
14.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小时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15.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 内部缺陷检验。(★)
1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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