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这意味着,企业外购的建筑物,即使没有出租,也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建筑物自用一段时间后打算出租的,则在自用期间内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租赁期开始日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暂时闲置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意图是继续用于对外出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另外,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再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转租的,也作为本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6.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7.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