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二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三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四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一)改组;(二)解散。
5.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简述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
答:(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7.如何区分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8.新修订的《条例》中哪些人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9.新修订的《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10.新修订的《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廉洁纪律方面,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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