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发布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公需科目的培训由我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2016年我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课程为《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培训地点设在高明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专业科目必须到人社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选修科目可以是本单位的集中培训学习。
(三)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从201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为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为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为2天或12学时。
(四)公需科目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的培训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期集中面授时间为2天,自学时间为1天,按18学时计算。为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面授采用业余时间为主,培训结束进行考试,培训学时和考试成绩由本人自行录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今年公需科目的培训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每期安排约150人,第一期6月25-26日,第二期7月30-31日,第三期9月3-4日,具体开班时间视报名情况另定。
(五)公需科目培训报名时间和地点
公需科目培训报名时间为5月23日至9月1日,报名地点设在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址: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联系电话:88668300、88620873。
(六)公需科目培训的收费标准
按区物价部门规定,每人每期收费90元(含教材、资料、试卷费)。
(七)注意事项
参训人员报名时,须携带银联卡交费。培训时间安排在业余时间,参训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选择好具体的培训批次,届时持报名回执依时上课即可。参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自己所选的培训批次,务必在开班前3天内与我局联系,调整到合适的培训批次参加学习和考试。不按时参训且事前又不主动向我局提出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期培训,培训费不予结转使用,参训人员需重新报名缴费方可参加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一)继续教育信息系统注册
用人单位必须先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http://www.gd.lss.gov.cn/jxjy/),并报区人社部门审核,随后通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登录信息系统注册并审核。
(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信息系统将自动登记学习情况。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和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个人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3、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后,登录系统登记申报,通过法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当年的继续教育证书,证书同时已加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电子印章,个人或法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证书即可,证书统一要求用A4纸打印。
(四)继续教育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今年拟晋升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取得现资格以来的继续教育证书(现资格是2010年前取得或直接申报中级的人员,从2010年起计算);拟晋升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近1年继续教育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尚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课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经省人社厅备案公告的“广东学习网”、“广东人才培训网”、“佛山市人力资源协会网”等网站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学习,完成规定学时。
(二)各镇(街)人社局、区直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请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下属单位(或辖区大型企业)和有关人员,切实保障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继续教育。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