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做好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市财会[2016]5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的通知》(汕龙财[2016]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我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6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区财政局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报名方式。区属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2016、2017年在区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可在汕头市龙湖区政府网(http://www.gdlonghu.gov.cn/)“政务公开”中的“通知公告”查询。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学习时间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1、培训机构应认真遵守《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的通知》,在区财政局备案的面授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区财政局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并将培训合格学员的数据上传至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在区财政局备案的远程培训机构每年开始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包括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学习课程账号及密码等)向区财政局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纸质培训合格名单。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
2016年4月27日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详情请参考http://www.gdlonghu.gov.cn/Gb/Home/Details.aspx?CateID=002040&ID=2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