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为改善我院师资队伍层次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昌吉学院“985工程高校”定向培养博士层次师资计划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昌吉学院
2016年5月4日
昌吉学院 “985工程高校” 定向培养博士层次师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高校为新疆培养博士层次师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985工程高校”定向新疆本科高校培养博士层次师资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教高函〔2015〕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改善我院师资队伍层次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考“985”工程高校定向昌吉学院培养博士层次师资计划(以下简称“985定向计划”)的非本校教师。
第三条 凡按照“985定向计划”报考的人员,入学前需与昌吉学院、自治区教育厅、定向高校签订四方协议。
第四条 人事处是“985定向培养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考计划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及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定向生毕业后的相关登记及入职手续;负责发放补助及经费管理;负责做好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建立工作台账等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提供“985定向计划”需求信息,并支持配合做好定向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招生
第六条 定向生报考时年龄须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在达到培养院校录取标准的基础上,学院及相关系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就考生到新疆工作的意愿、研究基础及方向、适应工作的潜力及能力等经双方协商后,实施录取工作。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 该计划学生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含5年),学习期间不得要求退学、休学和更改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学、休学、更改专业,需征得学院同意。
第九条 人事处及相关系院与定向生保持联系,及时跟踪了解培养情况,同时创造条件为定向生提供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机会,让学生了解新疆,了解学院。
第十条 定向生从博二开始,每学年至少回相关系院做一次学术报告。每学期应向学院人事处和所在系院提交学习及科研进展书面材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院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定向生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定向生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定向生的户口、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培养院校。定向生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到学院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
第五章 经费待遇
第十三条 定向生攻读博士学位需要个人承担学费和住宿费的,由学院为其支付。
第十四条 学院为定向生提供2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生活补助;并承担学习期间在校生同等医疗保险的费用,上述费用按实际学习年限计发。同时每年报销原户籍所在地到培养学校之间两个往返乘坐火车硬座交通费;回校做学术报告,学院负责报销往返乘坐火车硬座交通费;交通费报销以实际票据为准。
第十五条 定向生的学习结束后,学院负责安排工作,按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标准兑现相关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给予安家费15万元,其它待遇按毕业当年学院实际确定。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
1、双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定向生毕业后不回学院工作;
3、定向生学习期间不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4、定向生毕业后在我院工作未满规定年限要求调离;
5、定向生中途变更学习专业或方向;
6、定向生未完成学业前提出调离;
7、双方不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违约,应一次性向定向生赔付八万元违约金;定向生若违约,须退还学院所支付所有培养费用及安家费,并向学院一次性缴纳违约金八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校教师报考“985定向计划”按照《昌吉学院师资培养管理办法》及协议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985工程”高校定向新疆本科高校培养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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