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性质、地址
(一)学校名称: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三)学校代码:13772(全国代码)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学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枫亭蔡襄北街1999号(邮编:351254)
二、学校概况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就业工作评估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第十、十一届文明学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福建省高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福建省高校石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福建省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学院现设有37个专业,涵盖制造、生化与药品、电子信息、土建、财经、艺术设计传媒、材料与能源、资源开发与测绘等8个专业大类,形成了以工科为主,工艺、工商多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校址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校园面积535亩。专任教师319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教师63人,博士、硕士研究生93人,双师型教师占70%。实验实训设备总值5400多万元,拥有国家级财政支持实训基地2个,省级财政支持实训基地3个,省级生产实训基地4个,120个校外实训基地和研究中心,图书馆面积8000平方米,馆藏图书26万册。近三年,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省级技能大赛或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32项。毕业生就业形势良好,初次平均就业率为96.73%,年底平均就业率为98.11%,学院与省内外800多家央企、大型外企、民企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毕业生以“敬业精神好、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上岗适应快”倍受用人单位青睐。
三、招生专业计划及学制
我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均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学制:三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看(http://zs.fjmzw.com/)。
四、录取规则
(一)学院参加高职招考批次的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体检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录取。
(三)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职生考试(不分类别)分别划定“保底线”。实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
(四)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五)面向中职生考试包括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所有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美术类考生由于已参加专业省级统考,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但专业省级统考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高职(专科)录取。
(六)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五、学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六、监督措施、申诉和申诉办法:
(一)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我院招生工作。书记、院长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
(二)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信誉。
(三)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申诉电话:0594-7658066 7659335
七、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一)由有关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公布。
(二)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
八、入学及毕业
(一)新生凭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报到入学,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二)我院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特困生学习。
(三)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学生还可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九、联系方式:
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或拨打我院招生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4-8166999(兼传真) 7655016
咨询Q Q: 2393308361 2874926621
微信名称: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微信公众号:fjptmzw1
学院网址:http://www.fjmzw.com/
电子邮箱 :mzwzsb@163.com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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