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文件精神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形式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制订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指导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审核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具体的综合面试方案、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经学校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组织本学院的面试和录取工作。
三、各学院按学科组建复试专家小组,复试专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研究生导师担任,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或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复试专家小组负责复试面试的实施工作,面试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考核考生并评分。
四、学校成立由纪检人员参加的研究生复试巡视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条 复试基本要求
一、政治考核
各学院在复试期间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实际表现的考核,严格把好思想政治关。调档及政审工作在复试后进行。
二、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达到国家一类地区复试分数线。
三、体检要求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条 复试
一、复试人数确定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复试比例原则上在1:1.2以上确定(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降低复试比例)。
二、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部在考生复试报到时进行,主要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大学期间的成绩单、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材料。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
三、复试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复试内容
1.专业笔试
2.综合面试
(二)复试方式
1.专业笔试。形式可以为答题、设计、撰写研究设计、实验报告等,考试时间为2小时,总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60%。笔试科目及要求见公布的复试方案。
2.综合面试(可含实践或实验能力的考核),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和英语听说能力等,总分100分,占复试总成绩的40%。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考生除上述要求外,还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核。
(三)要求
1.每位考生的综合面试时间一般应在15-20分钟左右。
2.对同等学力的考生(报考公共管理硕士考生可不加试),须加试2门其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凡有一门课程低于60分者,则不予录取。
(四)对需进一步考查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复试。
第四条 复试成绩、总成绩
一、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60%+综合面试成绩×40%。
二、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对于公共管理硕士,总成绩=(初试成绩÷3)×70%+复试成绩×30%。
第五条 调剂复试
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在统考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调剂生源。调剂考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调剂政策,且初试成绩须符合报考第一志愿专业或学科门类和拟调入专业或学科门类的一区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六条 破格复试
经调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接受破格复试申请。破格复试仅限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破格复试初试成绩只能单破,破格复试考生只能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不得调剂。
第七条 复试的监督
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巡视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进行监督。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全权负责本学院的复试过程,解决复试录取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录取原则
先从复试合格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录取;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按总成绩高低依次从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含破格复试考生)中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校内调剂);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生源仍然不足,则调整招生计划。
复试中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于调剂考生,由学校研究生部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不同意接受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拟录取资格。
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部在校园网统一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其他
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全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纪检组统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面试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考生,复试专家组要写出书面意见,经组长签字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审核并报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领导组审批。因面试不合格而不录取者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本办法与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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