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在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加强医学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起,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及对象
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学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级别和资格名称
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技士、技师)和中级资格(主管技师)。
三、考试组织实施
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仍按照我省现行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相同且一并组织实施。
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各考试科目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五、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加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操作等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二)学历要求
1.参加医学工程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2.参加医学工程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学工程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学工程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学工程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学工程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
1.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的。
2.伪造学历、资历等报名材料的。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并在禁考期内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合格标准划定和成绩管理
医学工程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按考试当年国家公布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准。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达到同一专业4个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的,即为考试合格。
八、资格证书发放
通过我省医学工程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此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中评审组织栏填写“四川省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审批机关栏填写“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聘任管理
取得相应级别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择优聘任,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取得初级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任其技师职务:
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初级资格,不符合聘任技师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技士职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