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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来源:易贤网 阅读:779 次 日期:2015-12-10 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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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可跟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有如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意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6)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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