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具体来说,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对那些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企业和行政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务收支的繁简问题。有些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经济业务复杂多样,财务收支频繁,也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经营管理的需要。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单位对会计的要求了。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
(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法》对于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规定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如有的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把会计业务并入单位办公室,各设一名会计和出纳,并指定一名会计主管人员。
(三)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这要求单位在委托代理记账时,要选择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不能随意找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进行代理记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得当,对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开展得好坏关系重大,对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等在一个单位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关系重大,对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关系重大。所以,《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专门的要求,除了要求其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3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等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政治素质。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全面组织和负责单位的会计工作,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工作经历。会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4.政策业务水平。应当熟悉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组织能力。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能手,更重要的是要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能力等。
6.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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