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就是民事诉讼中所称的法院主管,也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和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②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③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④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申请所作的决定时,可以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条专门作出解释,即“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则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