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相对方,就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诉的特征主要有:①诉只能由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提出;②诉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③诉是针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妥当性,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请求。二、诉的要素
1.当事人
当事人这一要素能使诉的主体范围特定化。
2.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诉,必须具备审理对象即诉讼标的,诉才有意义。
诉讼标的不同于标的物。任何一个诉讼中都会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会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诉的根据。诉的理由是用以说明当事人为何要提出诉,以及使这种诉得以成立的依据。
三、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前者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作出肯定判决之诉,后者则是要求法院否定与对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的请求。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