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总共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第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第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有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对证人可以进行拘传,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即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并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非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或者强制措施的性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只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不能够拿强制措施来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手段,只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五,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法定性。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
第六,强制措施在适用时间上具有临时|生。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当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减弱或者消除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即时将强制措施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以下一些因素: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越大,反之,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力度就应该越小。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和可能性的大小。可能性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力度就应越大,反之就应越小。对于没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③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是否需要采用强制措施以及需要采用何种强制措施。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以用来确定是否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和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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