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讲,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进一步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只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