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文件)精神,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县2015年认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性质
教师资格是受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和职业准入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聘任为教师。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其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具有良好的事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二)学历条件。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成绩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等的能力。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两学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六)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规定执行。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程序
在申请教师资格前,申请人必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详见附件2),相关材料表册可打印。
(一)申请教师资格报名及资格审查。
地点:新平县教育局人事师训股
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文化路9号(教育局办公楼五楼)
时间:2015年3月23—27日
联系电话:0877-7011259
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
表册下载:xpxrsk11259@126.com(密码7011259)。
(二)申报资格科目须与所学专业相同、相近。
(三)身体检查。由新平县人民医院统一体检(个人自行体检无效)。
(四)思想品德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对象。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或实践类别不符合要求(指实习学段、学科与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不一致、实习单位及时长不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意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4月6-9日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两年内有效(2013年后取得)。
(六)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详见附件3)
(七)2014年特岗教师“教师资格”认定。
2014年招聘为我县特岗教师,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直接认定。并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提供申请认定材料,同时提交上岗至今教育教学业绩现实材料一篇(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认定教师资格收费
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规定执行,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180元/人次。
六、教师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程序。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申报注册,认定机构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在领到毕业证并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本《公告》由新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7-7011259)。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平县2015年认定教师资格日程安排表
2、新平县2015年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相关材料
3、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所需相关材料
4、2015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xls(交电子版)
新平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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