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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评价
1.援疆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
2.试用期内,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援疆前指、受援单位共同组织对招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选派人员编制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享受相应待遇;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及相应待遇。
3.在疆服务期内,由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援疆前指、受援单位定期组织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根据3年年度考核结果对援疆人员提出综合考核意见,作为返回分配的重要依据。
4.援疆人员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受限制,年度考核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援疆前指根据考核实际情况提出优秀人员比例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按规定对优秀人员进行奖励。
二、政策待遇
1.对援疆支教支医人员核定专项编制,在疆服务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等同于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经费由省市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2.援疆人员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援疆人员除正常享受单位工资福利之外,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御寒补贴。
4.按照受援地区标准,每人发放地方性津贴并负责解决在疆期间的食宿问题。
5.援疆人员在疆工作时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选派人员可在新疆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等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招聘单位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招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适当倾斜。
6.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报考并被聘用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按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级别聘用。
7.援疆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教师按规定休寒暑假,医生按规定每年集中休假1次(假期45—50天),费用由省援疆资金承担。援疆人员家属每年可进疆探亲1次,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8.援疆人员援疆期间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在新疆当地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聘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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