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供学习农村信用社业务知识的朋友自己测试使用,不作为任何考试和复习的资料。
一、填空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货币政策,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3、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行政许可法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5、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实施机关 、条件 、程序 、期限。
6、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有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和损失5个档次,后 3个档次为不良贷款。
7、《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计提准备标准为: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9、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0、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发行条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专项票据兑付条件:专项票据到期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
11、统一法人机构,资格股实行 一人一票,原则上,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 1000元。法人最低 10000 元,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5‰ ,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 25% ,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50% 。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5%。
1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 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于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党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4、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16、《担保法》共分(7)章(96)条。
1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四)、违反规定的其他贷款。
18、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19、担任信用社县(市、区)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20、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将取消其(5-10)年,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1、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22、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3、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2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场风险分为 (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2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