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云南省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于解放初期在宜良县建立,此后,伴随全国农村“三大合作”运动的兴起,云南省大部分地区都先后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198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的精神,全省各县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负责对辖内乡镇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在相当长的发展时期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行政关系先后分别隶属于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有关精神,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2005年3月28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五十多年来,在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坚持为“三农”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村信用社成为联系农民的最好的金融纽带、支持“三农”的主力军。省联社成立后,在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18000余名信合员工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各项业务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实现了历史上最好的经营业绩。截止2006年末,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有各类机构2563个,其中省级联社1个、省联社办事处14个、科技结算中心1个;地级联社2个;县级农村合作银行3个、支行20个,分理处118个;县级联社123个、信用社1226个、信用分社1037个、储蓄所18个。在职职工17924人;退休职工4942人。存款余额990.97亿元,贷款余额635.96亿元,财务收入54.9亿元,利润总额4.3亿元。存、贷款规模分别位居全省金融机构的第二位和第三位,成为云南省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金融机构,支持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
经过多年改革与发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逐步形成了省、州(市)、县、乡四级层次分明、组织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省联社科技结算中心成立后,全省农村信用社将迈上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公路”。省联社也将成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服务中心、资金调剂和清算结算中心、电脑信息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和集团优势将会得到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将不遗余力对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努力。
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大潮中,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焕发出勃勃生机。全省农村信用社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支农力度,努力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让党和人民放心、农民满意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附:
2007年4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宣布,将加大对农村信贷资金投入、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为广大农民架起一座“惠农金桥”。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主任任树云说,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于4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惠农金桥”行动计划,从2007年至2010年,将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首先,从2007年至2010年,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预计共新增各项农业贷款390亿元,年平均增长20%,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60.9%;累计投放农业贷款1170亿元,占各项贷款额的60%。
同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还将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在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的同时,加大发展农民工创业贷款的力度,提供给农民从事工商业、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所需资金的贷款,贷款最高金额达10万元,期限最长为5年。
此外,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还将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在2007年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548个营业机构网点实现全省联网,年底前实现与全国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信用社联网和存款通存通兑。同时,还将加大自助银行的建设力度和“金碧卡”的发行推广力度,办好农民工银行卡,做好惠农“一折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等各项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