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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1997年正式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基本原则
l.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群体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实行包括导师年审制度在内的动态管理制度。
2.遴选要以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团队的作用,有利于改善指导教师队伍年龄结构,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指导原则。
3.遴选应兼顾学科间发展上的差异以及弱势学科的现状,参照最新学术期刊分区及分类核算方法,设立按学科领域评价科研成果的遴选体系,评估科研项目的类别与可支配在研基金经费额度。
4.遴选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公正合理。
5.在遴选中注重发挥专家与学者在评审中的作用,建立切实可行的回避、监督制度。
6.根据需要,鼓励校外(包括国外)能够为我校研究生就业及培养基地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或社会活动家申请遴选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其遴选办法与本校人员相同。
7.学科、专业划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8.SCI论文标准及期刊分区依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数据库》公布的当年数据为准。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标准:见附表
三、引进研究生导师的审定
我校外来引进人才中,已在原工作单位直接获聘的211、985院校优秀导师,在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原则上我校不再进行导师资格遴选,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审批。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与方法
1.依据遴选标准,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教研(科)室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水平与能力进行推荐。
2.院系资格审核。院系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申报的内容进行认证。通过院系认定后的申报材料需在院系公示三天。
3.院系学位分委会评审。其步骤:①审阅个人申报材料;②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票为通过)或现场评分(得分超过总分的60%为通过),确定上报学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名单;③确定上报的申请人,其申报材料在院系公示一天。
4.学校资格复审。院系将已通过学位分委会评审的申请人名单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学校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需在学校公示三天。
5.校内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分别组成学科评议组,评议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评议组设负责人一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各学科评议组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申请人的述职报告(限5分钟)及论文报告与答辩(限10分钟),并对申请人外语水平进行测试,最后在充分评议的同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现场评分,通过者需获评议组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票或得分超过总分的60%。
6.校外同行评议。已通过学科评议组审查的申请人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校外至少3位同行专家审查,听取意见。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科评议组审查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材料,结合校外同行专家的审查意见,逐一进行审核,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票,即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
8.公示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无争议自行生效。
五、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
1.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六、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监督、回避制度
1.坚持开放展示和公布名单广泛征询意见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遴选工作透明度。
2.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审和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申请人不准与校外评审专家单独联系和邮寄材料。
3.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参加遴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细节,不得直接接受申请人的个人材料。
4.在读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得申报遴选。
5.认真接待和正确处理关于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和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的评审活动,将取消遴选资格。
6.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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