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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法》、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函[2011]39号)等政策法规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自2014年起拟参照省里的做法,每年组织市直机关面向基层集中遴选一批优秀公务员。为保证2014年公开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着眼于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公务员培养选拔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充实市直机关,进一步树立我市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遴选办法
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内,市直公务员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
三、遴选职位
本次公开遴选职位为市直公务员单位乡科级正职以下(含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
四、遴选对象
遴选对象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担任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且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
五、遴选方式
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遴选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若确属岗位特殊,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遴选机关经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低于3:1的,将取消该职位。
(二)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遴选机关经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1。部分职位需实行专业考试的,参加专业考试的对象为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专业考试时间由遴选机关确定,一般安排在面试前后。
(三)不实行专业考试的职位,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实行专业考试的职位,综合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70%+专业考试成绩×30%)×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行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相同的,并列排名。体检和考察人选与拟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四)遴选机关综合报考人员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凡遴选职位的面试人选达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
六、遴选程序
(一)计划申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二)发布公告。遴选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交由遴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报市招考办汇总后对外发布。
(四)笔试。笔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试题由市招考办组织统一命制,成绩由市招考办统一对外公示。
(五)面试。面试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面试方案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程监督。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公开遴选机关的考官不得超过2人。考官必须持有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考官证才能上岗。
(六)体检考察。体检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考察由公开遴选机关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干(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七)公示和办理手续。根据考察情况,经遴选机关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遴选人选,由遴选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遴选的,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按职责分工,对遴选人员办理转任手续。
七、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3、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三)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2、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3、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4、违反考察纪律的;
5、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6、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开遴选工作要自觉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八、计划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应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明确遴选职位。遴选职位设置应合理,职位名称应清晰、规范,防止引起误解和混淆。
(二)要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资格条件。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处理: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学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最低学历要求可设置为“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大学本科(学士)”、“大学本科”。
3、性别。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法院执行人员、检察院侦查人员、野外作业、生产安全监管等个别特殊职位,或单位现有人员性别结构严重失衡的以外,职位资格条件中不能对性别进行限制。如需进行性别限制的,必须提供有效依据,说明实际情况,写出书面申请,报市招考办批准。
4、专业。一般综合管理类职位不作专业限制。根据实际确需设置专业的,参照《2014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执行。一般按“学科类别”或“学科”设置专业。特殊职位需要设置到专业的,应设置3个以上相关的具体专业,凡报考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具体专业要求的,不能报考。需要实行专业考试的职位必须提供专业考试方案,写出书面申请,报市招考办批准。
凡不能提供实际情况依据、未经市招考办批准的,一律不得为遴选职位设置限制性条件。
(三)计划申报的程序和时间要求。遴选机关填写《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用编计划审核表》,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同时填写《2014年衡阳市公务员集中公开遴选职位设置申报表》,一并报市招考办审核。
公开遴选计划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同时上报电子版(Excel表格),逾期不予受理。
市招考办:2896682
市编办:行编科 8866861 事编科8866928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衡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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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xls》来源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更新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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