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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网 阅读:556 次 日期:2014-07-17 1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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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区、市)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及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选拔录取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核并测试合格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保送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指定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投档特征分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没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在剩余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原则上为2、1、1。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另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朝鲜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英语专业(师范)和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对于美术类考生,在一志愿报考我校,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时,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下同);各省专业前三名考生,在所在省招生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美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我校予以优先录取。对于音乐类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超过当地文化控制线20分(含),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各省前三名(计划人数在5人以上),文化成绩达到当地音乐专业文化控制线,外语成绩达到70分,我校予以优先录取。音乐学(理论方向)在合格考生中,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文理科二本线的80%,外语单科成绩达到80分,分省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底排名录取,不分文理。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50分,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全国排名从高到低录取。舞蹈学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60分,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全国排名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保证录取,并加15分进行专业选择。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同时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新生奖学金,金额在10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等在内40余项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者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1200余个,根据岗位不同提供80-300元不等的报酬。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标注:大部分本科专业学费为4500-5850元/学年·人;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学年·人。

第三十四条 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第三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7-67863334、67863374、67863404、67862239,本科招生网的网址:http://zs.ccnu.edu.cn,电子信箱:zb@mail.ccnu.edu.cn。考生填报志愿期间各省(区、市)招生咨询组联系方式详见本科招生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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