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学校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九条2014年招生计划总数为本科3000名,面向福建、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校校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有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产品设计(艺术类)、车辆工程等5个本科专业。其中一年赴台湾学习,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38名,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面向龙岩市生源招生385名(不含师范类和闽台合作专业),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1.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外语语种为英语。
2.福建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综合分高低录取(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线上)。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对于我校有设考点的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志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对于我校没有设校考点的省份,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省艺术类本二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
4.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高低录取。
5.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6.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奖学金政策:
1.根据政策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2.5%、7.5%、15%。
3.设立新生奖学金:对于本一线以上录取的学生,学校按照高考分数文科、理科各前10名一次性发给3000元/人的新生奖学金。
4.设立优秀交换生奖学金:学生在本校完成两年或三年的课程学习后,可申请到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专业课程学习,返校后可参评“优秀交换生奖学金”。
5.其他奖学金:如“邱月娥奖学金”“好事达奖学金”等。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助学办法: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资助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3.师范专业助学金:师范类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助学金600元/人·年。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5.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人保财险龙岩分公司、中国农行新罗支行、中国邮储龙岩分行等在学校开展的资助活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2014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以及招生录取结果)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兼传真)。纪委、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8。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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