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发〔2012〕30号)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试点市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热爱学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5、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三、业务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3、教书育人业绩卓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7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4、教学业务精湛。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持高质量完成课堂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教研能力突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6、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3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以下条件中2项:
1、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1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全著大部分)。
2、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以上,并获得较好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3、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等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4、积极开展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和课程改革、教材编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编写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和课件等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一般应具有所从事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4、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5、任高级教师期间,必须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教师必须获得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之一。
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教书育人业绩显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5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3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4、教学业务精通。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课堂教学效果突出,能够良好完成课堂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6、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3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其中2项: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2、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市、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效果;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将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3、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4、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教材编写、教学方法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校本课程开发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超额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一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2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
4、教学成绩优良。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活动,较为熟练的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6、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2项,其中,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其中1项: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县(市、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基础和能力,能够积极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一次,并获得好评。
3、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4、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1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二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行进步;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5、能够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学科知识,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二)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2、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三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能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 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行进步;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4、能够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二)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
1、参评人员的学历专业应与现在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后取得的本科、大专学历5年以上,可视为同等学力。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一级教师。破格评审一级教师在具备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2)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3)从事艺术、体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演出、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1次以上。
(4)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2)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3)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4)从事艺术、体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演出、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5)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正高级教师暂不破格评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有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2)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4、省级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市级论文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论著是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5、各种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奖励;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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