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已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者,在网上提出转考申请,申请成功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课程合格成绩单》到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申核无误后考生签字,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参加的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免考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根据全国考办的规定要求不予转出。
三、考生已用于毕业的课程合格成绩不予转出。
四、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考生,不予转出。
五、考生在因违返有关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予转出。
六、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七、外省考生在转入宁夏继续参加自考时,应当在宁夏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将其转出地成绩归档。
八、转考考生需转出的课程必须一次性转出,不允许只转个别课程。
九、办理转考的时间统一规定在每月1日至10日(5月和11月除外,因自学考试阅卷、登分)。
联系地址:银川市新华东街67号
联系电话:0951-6072742
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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