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国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院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
艺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摄影、舞蹈表演等5个专业。
文史类: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汉语言文学、经济学、城乡规划、建筑学等7个专业。
理工类:建筑学、风景园林、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交通运输、通信工程、 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矿物资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城乡规划、金属材料工程、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机械电子工程、工程力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经济学等28个专业。
第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控制,其中平行志愿按计划数的110%控制。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四)初录为建筑学、城乡规划及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专业要求的考生须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
(五)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不平衡问题。
(六)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七)艺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录取:a、生源所在地为非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 序和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折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省专业课统考成绩×40%);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 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
(八)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凡参加我院专业课校考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我院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 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凡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课统考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所在省 (市、自治区)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
(九)学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经济学等4个专业10000元/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 达设计、绘画、摄影、舞蹈表演等5个专业15000元/学年;其余专业12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争先创优”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标兵、一、二、三等四个等级(奖金额度为3000元/人•年—300元/人•年不等)。特别优秀的可参评国家 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院设立特等、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且成绩优秀被我院录取的考 生,学院将按省份、按专业进行评比、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可争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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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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