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院校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
第二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2500余亩,其中位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主校区——新城校区占地1000余亩,建筑面积50余万平方米,各类藏书近160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超2亿元。
第三条 学校下设12个二级学院;现有教职工13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800余人,博士200余人,教授110余人;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5000余名。
第四条 学校设有46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省级优势(重点及建设)专业13个。建有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船海与港航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浙江海洋学院—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教育实践中心)、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野外实习基地(长江口及邻近海域海洋生物与生态野外实习基地)以及国内首个海岛野外生存实验基地和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
第五条 学校现有2个省重中之重学科(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海洋科学)、6个省重点学科(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海洋生物医药、油气储运工程),设有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3个一级学科、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8个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校建有1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发掘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以及浙江省海水增养殖重点实验室等20余家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研究基地。开设浙江省远洋渔业培训中心、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培训中心等培训组织,学校入选国家渔政局首批海洋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有国家科技部海洋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共建)。与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白俄罗斯、挪威等国(境)外4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与俄罗斯圣彼得堡海洋技术大学联合举办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与日本东京海洋大学等一批高校开展学生互换交流,与挪威生命科学大学等若干高校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每年均选派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相关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依托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势,举办了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投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一条 专业确定方法
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安排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转氨酶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辩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其他要求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5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普通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农学类、师范类专业和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36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不高于396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学校现设有王成海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单项奖、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40%左右。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资助办法》,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成绩优秀的学生还可以推荐参加出国(出境)交流,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长峙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3.学校网址:http://www.zjou.edu.cn; E-mail:zsb@zjou.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s.zjo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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