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计学类
1. 专业成绩“全国排名前35”及“保留2012年专业成绩”者:语文和外语成绩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422分;
2. 其他专业合格者:语文和外语达到最低要求,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成绩不低于:北京市210.44 、山东省199.04,其他省197.49。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注: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专业合格线+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二、 美术学类
专业成绩合格,语文和外语成绩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373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北京市: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50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50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3分[文/理]);
广东省: 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8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87.5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4分[文/理]);
山东省: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87.5分;
其他省: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75分者,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72.56)。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三、 艺术设计学(史论)
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户口所在省(市)文史类本科一批线,再按照文化课相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北京市:不低于109.84(603分);
江苏省:不低于115.24(378分,且历史等两门选修测试科目要求达到A);
重庆市:不低于114.57(637分);
其他省: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113.51。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注:文化课相对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地区 | 招生专业 | 2013年录取分数 | ||||
类别 | 专业成绩 | 文化成绩/ | 综合成绩 | 备注 | ||
文化相对成绩 | ||||||
北京 | 设计学类 | 最高分 | 662.5 | 628 | 226.15 | 综合成绩不含专业前35名 |
最低分 | 437.5 | 498 | 210.44 | |||
美术学类 | 最高分 | 600 | 571 | |||
最低分 | 550 | 437 | ||||
艺术设计学(史论) | 最高分 | 185 | 115.66(635分) | 115.66 | ||
最低分 | 184 | 109.84(603分) | 109.84 | |||
外埠 | 设计学类 | 最高分 | 642.5 | 117.3 | 220.45 | 综合成绩不含专业前35名 |
最低分 | 537.5 | 77.9 | 197.49 | |||
美术学类 | 最高分 | 637.5 | 545 | |||
最低分 | 广东、山东587.5分(其中广东专业课成绩并列587.5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4分) | 373 | ||||
其他省5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75分者,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72.56) | ||||||
艺术设计学(史论) | 最高分 | 194 | 118.17(657分) | |||
最低分 | 175 | 江苏115.24(378分,且历史等两门选修测试科目要求达到A) | ||||
重庆114.57(637分) | ||||||
其他省113.51 |
关于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语文和外语成绩均要求不低于90分(150分制);报考美术学类的考生,语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150分制)、外语成 绩要求不低于70分(150分制)。特别的,单科成绩不过线且单科分差不超过5分的考生也可以报考,但须从文化课总成绩中减去一定分数后再参与排序,单科 成绩每相差1分,文化课成绩(750分制)减去5分,以此类推,文化课成绩最多减50分。最终综合成绩或文化课成绩仍在录取线之上的予以录取
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或文化课满分值不为750分制的省份,相应的单科线及文化课成绩所减分数按相应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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