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结合彭山法院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年龄计算截至1991年2月28日);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或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具有调解经验和调解工作经历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人员,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高中学历;
(六)限本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公民,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条件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的。
二、选任名额
28名。
三、选任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凡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既可由基层组织推荐,也可直接申请。
2.报名材料:①《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②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单位推荐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
3.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4月10日。
4.报名地点:彭山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5.联 系 人:张英 黄帆
6.联系电话:028-37612881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
对于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会同县司法局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
由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初步人选,并报市中院审核。
(四)提请任命和公告
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审核后,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本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通知书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司法局,向社会发出公告。
四、任职期限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 任期五年。
五、岗位职责
(一)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六、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与法院无劳动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解释
本公告由彭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政治荣誉,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希望有志于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人士积极报名。
彭山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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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来源于彭山县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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