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做好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三)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幼儿园教师除外),须有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的进修经历或结业证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教学科与高级教师申报学科不同的,须有高级教师申报学科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第八条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转系列要求
(一)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三)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
(一)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5.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6.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7.未满50周岁,在旗县以上(含县城)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累计达到1年以上的经历。
(二)业绩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2.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第十六条 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第十七条 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的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条件。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音乐、美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示范课
校级“示范课”由学校组织,本学科全体教师和教导处、校领导参加。旗县级以上“示范课”由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辖区内同学科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教研部门教研员参加。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选拔讲“示范课”教师人选时,要严格把关,保证讲课教师达到了当地骨干教师水平,系当地公认的优秀教师,其示范课对当地教育教学工作有示范作用。参加讲授示范课教师的人数不能超过当地同学科教师的10%。不得向讲课教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循环教学
循环教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1?3年级、4?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循环教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基础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基础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学生助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教研人员和电教教学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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