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被市委、市政府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综合荣誉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代课教师和在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乡村学校连续代课10年以上的在岗代课教师。
二、考核原则
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
2、业务水平;
3、代课年限(代课时段、代课学校、任教年级及学科);
4、有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情形;
5、有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考核程序及办法
1、由代课教师个人填写考核表(一式两份);
2、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代课具体情况进行考察;
3、代课教师工作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个人有无不适合参加考核招聘的鉴定意见;
4、县计生局出具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县公安局出具个人有无违法行为证明;
6、教学业绩、业务能力考核意见由代课教师工作地的乡镇学校出具;
五、考核结果认定
教育局负责复核报考者考核意见后汇总报人社局,人社局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作为拟聘人员进入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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